2024 年 12 月 16 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疾控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了调整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以下是主要内容:
由原 10 大类 132 种职业病调整为 12 大类 135 种职业病(包括 4 项开放性条款)。新增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 2 个类别,分别新增腕管综合征(限于长时间腕部重复作业或用力作业的制造业工人)和创伤后应激障碍(限于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人民警察、医疗卫生人员、消防救援等应急救援人员)。同时,将原其他职业病类别中的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调整至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类别;将原职业性眼病类别中的放射性白内障单列,并调整至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类别;将原职业性化学中毒类别中的铀及其化合物中毒调整至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类别,并对相关职业病类别和病种进行了重新排序。
自 2025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2013 年 12 月 23 日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安全监管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