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于 2024 年 11 月 16 日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4〕第 6 号公布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以下是其主要内容:
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执行及相关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排污许可审批权限的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工作,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排污许可省级、市级分级审批管理目录 。
排污单位应在排污行为发生前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首次或重新申请材料前,应通过信息平台公开基本信息和拟申请许可事项并提交说明材料,公开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可进行现场核查,应在法定审批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记载排污单位应遵守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排放污染物或存在重新申请、变更、调整等情形的,排污单位应依法申请。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等情况,审批部门应依法变更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
排污单位应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等。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审批部门应加强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管理,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