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做重型化工设备的厂家当机柜间、变配电所布置在装置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布置在装置的边缘,并应位于爆炸危险区域范围之外;
2 平面布置位于附加2区的建筑物的室内地坪应高出室外地坪不小于0.6m;
3 机柜间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且外墙不应有门窗洞口。
6.3.9 在控制室和化验室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仪器。
6.3.10 可燃气体、全国做重型化工设备的厂家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宜就近布置在取样点附近,与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
6.3.11 当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内的设备为非防爆型时,应对在线分析仪表间进行正压通风。
6.3.12 明火加热炉、导热油炉宜集中布置在装置的边缘,且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设备的全年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6.3.13 明火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与加热炉炉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6.3.14 装置储罐(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液化烃的装置储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100m³,全国做重型化工设备的厂家可燃液体的装置储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200m³时,可布置在装置内,装置储罐与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3.1的规定;
2 当液化烃的装置储罐总容积大于100m³且小于或等于300m³,可燃液体的装置储罐总容积大于200m³且小于或等于500m³时,应成组集中布置在装置边缘;但液化烃单罐容积不应大于100m³,可燃液体单罐容积不应大于300m³;装置储罐组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的有关规定;
3 与储罐有关的机泵应布置在防火堤外,全国做重型化工设备的厂家其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限;
4 装置储罐组与装置内其他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3.1的规定。
6. 装置储罐(组)专用装卸车鹤位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卸车鹤位应布置在装置边缘,且应靠近道路,与装置储罐(组)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2 液化烃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可燃液体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3 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m;
4 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8m。
全国做重型化工设备的厂家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布置及厂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