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做重型石化装备的企业款规定的“应高出室外地坪不小于0.6m”是指爆炸危险场所附加2区的建筑物高度范围,附加2区的水平范围是距释放源15m~30m的范围。
3 本款规定是为了在装置发生事故时能有效地保护室内设备及人员安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防火墙的定义要求的。
6.3.9 控制室、化验室是人员比较集中的场所,且室内电气设备一般为非防爆电器,若安装可燃介质的在线分析仪器,一旦设备或管道发生泄漏可能引起安全事故。
6.3.10 在线分析仪表间靠近取样点布置,国内做重型石化装备的企业是为了确保能实时准确的分析和检测。
6.3.12 天然气液化工厂中的明火加热炉一般包括天然气加热炉和导热油炉,属于明火设备。在正常情况下火焰不外露,不可能发生火花散发情况。但在不正常情况下可能向炉外喷射火焰,如遇泄漏后扩散的可燃气体也可能发生爆炸和火灾,如将其分散布置在装置内,必然增加发生事故的概率;另外,天然气加热炉和导热油炉距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设备均要求有较大的防火间距,如将其分散布置必然会增加装置占地,所以宜将加热炉集中布置在装置的边缘。
可燃气、液化烃或和可燃液体设备如大量泄漏,国内做重型石化装备的企业有可能扩散至加热炉而引起火灾或爆炸。因此规定明火加热炉应布置在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设备的全年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6.3.13 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为加热炉的附属设备,但又存在泄漏危险,故作此规定。
6.3.14 天然气液化工厂的装置储罐(组)的储存介质主要是液化烃、可燃液体辅助产品及制冷剂,储存量通常均较小。为了满足工艺要求,平衡生产,减少能耗和投资,方便生产管理,在装置储罐总容积满足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时,国内做重型石化装备的企业允许将其布置在装置内或装置的边缘。对装置储罐储存总量和单罐容量进行限制。其要求比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的有关条款更严格,是因为天然气液化工厂装置储罐储存的液化烃、可燃液体辅助产品及制冷剂存量通常较小,更主要是为减少影响装置生产的不安全因素,减少灾害程度,确保安全。装置储罐组属于装置的一部分。考虑到对装置储罐组总容积已有所限制,装置储罐组的专用泵仅要求布置在防火堤外,其与装置储罐的防火间距不限。
国内做重型石化装备的企业本条对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布置及厂房的设计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