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做重型石化装备的厂家整体式加热气化器与厂内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本标准表5.2.1中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规定确定;当设置多组气化器时,邻近的气化器不应视为火源。
6.3.20 机泵、塔、换热器、空冷器、容器、加热炉等设备的布置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标准未作规定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工艺装置布置设计规范》SH 3011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6.3.1 天然气液化工厂装置内的设备、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与石油化工企业装置内的设备、国内做重型石化装备的厂家建筑物的相似,表6.3.1主要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并结合天然气液化工厂设施实际情况和装置特点而制定的。
6.3.2 露天或半露天布置,设备通风条件良好,便于可燃气体扩散。“受自然条件限制”是指建厂地区属于风沙大的地区或雨雪多的严寒地区。工艺装置的动设备如压缩机、泵等受自然条件限制的设备可布置在室内。“半露天布置”包括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布置。
6.3.3 当甲类装置的设备、建筑物区的占地面积大于10000m²时,用道路分割为面积较小的区域,国内做重型石化装备的厂家一是考虑方便日常管理、维修,二是考虑在事故状态下方便人员疏散,方便消防车辆及抢险人员及时进入现场,防止事故蔓延扩大。面积过大不利于抢险作业及消防车辆通行。
6.3.5 为了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漫流使事故扩大化,装置内地坪竖向设计应坡向导液设施;火灾事故时工艺装置区的消防喷淋水可能含有少量的油污,地坪竖向设计应有利于收集。
6.3.6 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等为装置的重要设施,且其中的电气设备可能是点火源,因此其与可能发生泄漏的甲、乙类设备的房间不应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6.3.7 装置的控制室、化验室是装置的重要设施,是人员集中的场所,为保护人员及生产运行的安全,从集中控制理念出发,提倡全厂统一考虑设置。
6.3.8 本条对机柜间、国内做重型石化装备的厂家变配电所装置内的布置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