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生产大型化工装备的厂家石油化工工厂用水量大,如果供水条件满足不了工厂生产的需求,则该厂址即不具备可行性。
3.2.11 原料和成品的运输是石油化工企业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企业的经济效益有直接影响。适宜的厂址可以帮助企业减少运输量和运输成本,节约能耗,为国家的能源安全做出贡献。
3.2.12 选择性质相近的企业为邻,便于服务配套行业和基础设施的配备;选择有协作关系的企业为邻可以节约能源,提高综合效益;按循环经济理论选择共生企业为邻,社会的综合效益和资源的有效利用将更加明显。
3.2.13 根据以往的建设经验,国内生产大型化工装备的厂家石化企业建成后,规模往往会有不同程度的扩大,且上、下游产业也会有所发展,如果选址地区用地狭小,没有发展空间,将影响工厂未来发展的成本和可行性,从而会减低企业在各方面的效益。
3.2.14 老厂改造选址需要另外注意两点:一是优先利用老厂内用地,以便节约土地资源;二是要充分依托老厂,并处理好新旧厂区的关系。
3.2.15 水源地、排污口、码头、铁路接轨点、废渣填埋场及其他相关配套设施等工厂建设必不可少的项目,在选址阶段必须同时选定,避免因上述设施不落实而影响厂址的可行性或给建设投资造成重大影响。
3.2.16 本条规定了不应作为石油化工企业厂址的地区和地段,国内生产大型化工装备的厂家在设计中应严格执行。
1 根据《石油化工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453的规定,石油化工企业建(构)筑物多属于抗震设防乙类建(构)筑物。如果在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建厂,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国内生产大型化工装备的厂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将超出《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所规定的适用范围,建构筑物的抗震加固的难度极大,不利于工厂的抗震安全。所以规定不应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作为厂址。
2 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以及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等的规定制订,石油化工工厂的厂址选择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
3 工厂所在地区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流沙、地面严重沉降或塌陷等地质灾害或采矿塌落、错动,将对人员的生命和工厂的财产构成灭顶之灾,国内生产大型化工装备的厂家因此不应在该地区选址建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