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4月1日起,中国境内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正式取消,国家金融业进入全面开放时代。因此很多外资企业在抓紧布局和进入中国资本市场,截止当前境外资金的涌入也出现明显提升,其中境外资金通过QFLP入境的情况逐步增加,不少资金亦出现绕道驰援境内房地产公司的现象。为了方便大家了解QFLP知识点,笔者以《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及相关操作等做相关介绍,以供同业人士参考。
深圳QFLP基金发行的基本要求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由外商投资基金管理人担任(可为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时
(1)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不低于200万美元等值货币;
(2)出资方式:货币出资;
(3)实缴出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到位20%以上,其余部分自成立之日起2年内到位;
(4)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投资人要求,如果是境外股东或者合伙人需要满足(其一)以下条件:
①在申请钱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1亿美元等值火币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美元等值货币;
②持有香港证监会(或其他境外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
如果是境内股东或合伙人需要满足(其一)以下条件:
①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公募基金管理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持牌金融机构或其控股50%以上以及子公司
②市委市政府重点支持、引进的大型企业,且在申请前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人民币或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0亿元rmb;近三年连续盈利,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6000万rmb,且累计纳税总额不低于1800万rmb
对外商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高管的要求,至少2名高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有5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
②有2年以上高管职务任职经历;
③有在境内从事股权投资经历或在境内金融从业经验;
④在近5年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2、基金管理人由内资基金管理人担任时
若QFLP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内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担任时,该基金管理人应满足如下条件:
①境内依法注册的境内企业
②中基协登记6个月以上
③上一完整会计年度,具备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rmb或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10亿rmb
④具备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3年内未受到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处罚
⑤注册在深圳
(二)基金投资方向
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为导向,直接投资于实业,以对未公开上市的股权进行投资为主营业务。另外,目前受监管的要求不得直接投资于房地产以及用于支付土地保证金及土地款等,因此在实务中一般借道投资实体企业以间接驰援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基金产品规模
产品认缴出资不低于15000万美元等值货币。
(四)出资方式
货币出资。其中,外国投资者需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境外人民币或其在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出资;中国投资者必须以人民币出资。
(五)对境内外基金投资人的要求
境内外投资人作为LP,应由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的机构或个人担任。此外,对于外国投资者需以货币出资,该货币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境外人民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
1、机构投资人
(1)具备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地区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处罚;
(2)境外机构投资者:500+100万美元,即净资产不低于500万美元等值货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等值货币;
(3)境内机构投资者:1000+100万人民币,即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人民币。
2、个人投资者
(1)签署股权投资企业(基金)风险揭示书;
(2)300+100万人民币或50+100万人民币:境内外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人民币或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六)基金产品托管要求
委托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分行级以上具备资金托管能力和资质的商业银行作为主办资金托管银行或项目资金托管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