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馆签章(LEGALIZATION BY EMBASSY OR CONSULATE),又称“领事馆签章”。从广义上来说,领事馆签章是指由外交、领事馆机构证明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上较后一个签字或印章属实,从而使该文件具有境处使用的法律效力。
在我国出口贸易中,许多country和地区对我国的出口企业所提供的涉外商业单据和文件,要求经该外国驻华领事馆签章,方可在进口时办-理通关结汇手续。
领事馆签章的费用
1.一般情况下,办-理领事馆签章所发生的费用由我司先行垫付,待签章文件寄回,再据实结算。对于有不良记录(结算不及时等)的合作伙伴,则应预交办-理费用。
2.已送进领事馆进行签章的文件或单据,申请单位发现错误要求退回的,须提供盖有单位公章的书面撤单申请,贸促会可以帮助及时追回,但其已发生的费用,申请单位必须承担。
3.由于各个country领事馆的规定、收费及注意事项时有调整,所以办-理领事馆签章的费用不是一成不变的。
领事馆签章的范围
其范围主要有:
(1)贸促会系统所签发的一般原产地证;
(2)由贸促会签证机构签章的涉外商业单据文件。常见的有:商业INV、箱单、价格单、船公司证明、提单、装箱单、保险单等;
(3)根据进口国或进口商的要求,需要办-理领事馆签章的其它有关单据文件。
在实际业务中,需要办-理领事馆签章的单据文件为常见的是原产地证和商业INV。
对商业单据文件(如原产地证)予以领事馆签章,通常在信用证中作如下规定:“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SHOULD BE LEGALIZED BY EMBASSY OR CONSULATE”(中国贸促会出具的原产地证明,必须由某国领事馆予以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