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建筑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按下列规定选择其后续使用年限:
(1)在70年代及以前建造经耐久性鉴定可继续使用的现有建筑,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30年;在80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宜采用40年或更长,且不得少于30年。
(2)在90年代(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不宜少于40年,条件许可时应采用50年。
(3)在2001年以后(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宜采用50年。
根据建筑后续使用年限确定抗震鉴定方法:
(1)后续使用年限30年的建筑(简称A类建筑),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A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
(2)后续使用年限40年的建筑(简称B类建筑),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B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
(3)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简称C类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
现有建筑是指除古建筑、新建建筑、危险建筑以外,迄今仍在使用的既有建筑,抗震鉴定是指通过检查现有建筑的设计、施工质量和现状,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其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确定该建筑是否需要进行抗震鉴定
(1)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
(2)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
(3)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建筑。
(4)其他有必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
现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分为四类,其抗震措施核查和抗震验算的综合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丙类,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并进行抗震验算。
(2)乙类,6~8度应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9度时应适当提高要求;抗震验算应按不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3)甲类,应经专门研究按不低于乙类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按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4)丁类,7~9度时,应允许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允许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适当降低要求;6度时应允许不作抗震鉴定。
根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第5.2.10条的规定:多层砌体房屋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但应评为综合抗震能力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且要求对房屋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但是根据该标准上下文,可直接判定综合抗震能力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的情况不仅仅局限于上述四条,尚有其他多条内容,散见在标准的各处。同时,本条第4款规定的“多项明显不符合要求”,这里的多项,究竟需要几项明显不符合要求,事实上在标准的其他条文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直接判定砌体结构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的条件:
1.整体结构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根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相关条文规定,当A类建筑符合表1中规定的条件之一时,可判定整体结构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A类建筑符合表3中所列抗震措施项目超过三项时,可判定整体结构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2.局部结构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根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相关条文规定,当A类建筑符合表2中规定的条件之一时,可判定局部结构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抗震鉴定范围:对现有建筑进行抗震鉴定,包括建筑的主体结构、外墙、内墙、屋面等部分。建筑物抗震检测鉴定,上海抗震鉴定标准是指在地震发生后对建筑物的结构和安全性进行评估和认定的标准。《水经注》解释“因县在山曲之阳,是曰曲阳”。曲阳地处太行山东西走向改南北走向的地段,境内的大沙河、唐河是太行山中段泄洪的主河道。每当洪水暴发大量的石块冲入沙河、唐河中,因此宋代地质学家杜绾说:“中山府土中出石,灰黑,燥而无声,温然成质,其纹多白脉笼络,如披麻旋绕委曲之势”。他又记道:“东坡常往山中,采一石,置于燕居处,曰之为雪浪石。”此当是目前关于“雪浪石”名称最早的记载。雪浪石的种类及特征雪浪石有水侵石和山体石,通称水石和山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