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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证券清算款交收
(1)应收款项资金交收日
借: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
贷:证券清算款78
(2)应付款项交收做相反会计分录私募证券公司专项法律意见书,
1021 结算备付金
按照不同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
进行明细核算私募证券公司专项法律意见书,
3003 证券清算款
增设明细科目,按照对手方
分别核算,设置“非T+1清
算款”科目进行国债预发行
期间核算
250 等于金额 251,资金结算价格按实际成交价格过渡期结束后仍不符合前述条款要求的,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者,不得展期,合同到期后进行清算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至少应披露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国债预发行
223
贷:投资收益–差价收入–债券投资–国债预发行
②国债预发行投资每日估值
借:交易性债券投资–国债预发行投资–估值
224
217 数量=买入数量,需根据成交收益率计算理论成交价格,再乘以成交数量得出的成交金额
除已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合格投资者、符合规定的基金评价机构外,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不存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委托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提供基金净值等业绩相关信息

①估值
借:交易性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估值
113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②估值减值
贷:交易性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估值
114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终止确认
当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满足《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金融资产终
止确认的条件时,对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进行终止确认私募证券公司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 开放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基金巨额赎回和连续巨额赎回的认定标准、赎回顺序、赎回价格确定、赎回款项支付、告知投资者方式,以及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预约申请等事宜,相关约定应当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私募证券公司专项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跟投本管理人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份额锁定期不得少于6个月
香港互认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实现内地投资人注册登记
数据在内地的备份私募证券公司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募集、投资、运作以及其他业务活动,适用本指引私募证券公司专项法律意见书,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该基金下一估值日前将场外衍生品交易情况、交易文件等提供给私募基金托管人
155 按应付的交易费用确认
核算因债券及资产支持证
券交易、付息兑付、行权等
业务而发生的,应与证券登
记机构或证券交易对手方
办理资金结算的款项,以及
83 本科目核算相关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投资预期信用损失准备总额,可不按照减值阶段设置
明细科目,而在台账中分阶段列示各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投资减值准备的明细金额私募证券公司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不受本指引第十二条款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一)基金合同约定仅以战略配售、非公开发行、、协议转让方式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300万元(穿透认定)的封闭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合同约定将9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符合本指引第十二条组合投资要求的单只私募基金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三)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穿透认定)的封闭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四)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国债预发行
贷:投资收益–差价收入–债券投资–国债预发行
②国债预发行投资每日估值
借:交易性债券投资–国债预发行投资–估值
243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国债预发行
③国债预发行期间保证金收取及返还
同利率招标的首次发行国债
因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投资而享有的回售权,于债券回售申报确认日将回
售确认的份额与未申报回售的份额分别核算,将回售申报确认
部分按公允价值进行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