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储罐SAD设计压实机具及压实参数,以减少其后的补救处理发生几率,是基于各地的工程实践经验规定的。
4.5.12 本条规定了柔性管道回填至设计高度时,应在12-24h之内应检测管道变形率,并规定了管道变形率控制指标及超过控制指标的处理措施。
柔性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允许有一定的变形,但这种变形必须不影响管道的使用安全;其变形指的是管体在垂直方向上直径的变化,又称为“管道径向挠曲值” 、“管道径向直径变形率” 或“管道竖向变形率”,本规范通称为“管道变形率”;“管道变形率”可分为“安装(初始)变形”和“使用(长期)变形”;“安装(初始)变形”反映了管道铺设的技术质量,“使用(长期)变形”反映了管道的管-土系统对土壤和其他荷载的适应程度,又称为“允许变形”。因此控制管道的长期变形量,首先应控制管道的初始变形量。
本规范所称管道变形率指管道的初始变形量;高压储罐SAD设计在埋地柔性管道允许的变形范围内,竖向管道直径的减少和横向管道直径的增加大致相等,因此在施工过程中通常检验竖向管道直径的变形量。
我国目前关于柔性管道变形率的检测研究资料报道较少。欧洲标准(ENV1046︰2001)规定,柔性管的初始变形率应控制在2%~4%的范围内;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AS/NZS2566.1(增补1︰1998)]规定,柔性管的初始变形率不应超过4%;考虑柔性管道变形率与时间的关系,欲控制管道的长期变形率,其初始变形率不得超过管道长期变形率的2/3。
依据《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 50332-2002第4.3.2条给出的金属管道和化学建材管道设计的变形允许值,高压储罐SAD设计本规范规定:钢管或球墨铸铁管道变形率应不超过2%,化学建材管道变形率应不超过3%;当钢管或球墨铸铁管道变形率超过2%,但不超过3%时;化学建材管道变形率超过3%,但不超过5%时;应采取更换回填材料或改变压实方法等处理措施。
当钢管或球墨铸铁管道变形率超过3%,化学建材管道变形率超过5%时;高压储罐SAD设计应采取更换管材等处理措施。
本规范中:d表示天,h表示小时,min表示分钟,s表示秒。
4.5.13 本条规定给排水管道覆土厚度符合设计要求,管顶小覆土厚度应满足当地冰冻厚度要求;因条件限制,刚性管道的管顶覆土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或管顶覆土压实度达不到本规范第4.6.3条的规定,应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可采用混凝土包封或具有结构强度的其他材料回填;柔性管道的管顶覆土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采用套管方法,高压储罐SAD设计不得采用包封混凝土的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