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印发,旨在引导团体标准组织制定高质量标准,促进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以下是其详情介绍:
该体系共设置一级指标 4 项、二级指标 21 项、三级指标 59 项,其中包含收费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 18 项基本条件.
依据该体系开展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满分 100 分。评价结果 95 分以上为三星级,85 分以上为二星级,70 分以上为一星级.
团体标准组织应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自我评价,并通过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评价结果,新成立的团体标准组织应于团体标准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此项工作.
组织管理能力:包括战略规划、组织机构、专职人员、制度建设等方面,考察团体标准组织的管理基础和运行效率.
标准制定能力:涉及标准编制、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实施等内容,衡量其制定高质量标准的能力和水平.
服务能力:涵盖服务质量、服务覆盖面、服务创新等指标,关注团体标准组织为成员和社会提供服务的效果.
社会影响力:主要考量社会认可度、行业影响力等因素,评估其在相关领域的地位和作用.
各有关部门将依据该体系指导团体标准组织能力建设,引导产业链上下游或同类组织联合开展工作,政策制定等工作中可按程序重点采信二星级及以上组织所发布的团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