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2 月 2 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甘肃省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合规指南》,以下是主要内容 :
适用主体:包括电网企业、非电网供电主体、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等。其中非电网供电主体指公用电网未达到区域或电网企业未直供电到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由产业园区、综合体、小区物业、写字楼等自用配电设施供电的主体;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指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同时提供充电服务,并收取充电电费和服务费的企业 。
基本原则:电网企业、非电网供电主体、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开展供电和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并收费时,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等自愿的原则。
费用标示: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费用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两者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需按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电价标准: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应按电网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对应的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标准计收充电电费,即 0.515 元 / 千瓦时 (电压等级:1 千伏及以上) 或 0.525 元 / 千瓦时 (电压等级:不满 1 千伏),电网企业和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也按此标准计收电费,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在转供电环节加价。居民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通过市场交易形成的用电价格或委托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形成的用电价格执行。
服务费定价: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监管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相关单位不落实电价政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xingzhengchufa规定》《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规定》等依法依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