麝、熊、豹、赛加羚羊、穿山甲、蛇类均是生态、经济、科研价值极高的陆生野生动物,其产品是许多传统中医临床用药的重要原料来源。为保护好上述物种资源,兼顾我国传统中医药的可持续发展,国家林业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年来先后联合发文采取措施,加强资源保护、规范其产品入药。
一、停止野外猎捕活动,促进野外资源恢复与增长。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停止核发麝、熊、豹、赛加羚羊、穿山甲和稀有蛇类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或保障人身安全等特殊原因需要猎捕的,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核实其目的和资源状况,符合要求的方可予以批准;按国家规定批准猎捕的上述资源,不得直接转用于其他经营目的。
二、调查掌握资源状况,进一步规范驯养繁育活动。为引导上述物种驯养繁育的健康发展,各地要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建立激励机制,引导企业参与野外资源恢复和人工繁殖活动。各地要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研究建立“谁投入,谁受益”的激励机制,引导、鼓励资源利用企业,积极参与野外种群恢复和人工繁育活动,突破技术难题。对驯养繁殖技术研究取得阶段性成果的,报国家林业局组织科学论证通过后,可以开展试点予以推广,国家林业局将在加工利用、出售繁殖所获的上述物种原材料或产品方面,予以扶持。
三、核查原材料库存情况,实行定点保管。各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要核实本区域有关单位库存的原材料情况,对保管点、责任人、数量及封装编号逐一登记造册,确保上述原材料的严格监管。
四、明确限定原材料使用范围,宏观控制资源消耗总量。为确保对资源消耗总量的宏观控制,今后所有麝、熊、豹、赛加羚羊、穿山甲原材料仅限用于定点医院临床使用和中成药生产,并不得在定点医院外以零售方式公开出售;稀有蛇类原材料除重点保障医院临床使用和中成药生产外,可适量用于其他重点产品的生产和利用。上述各类原材料年度消耗控制量,由国家林业局组织科学论证后下达。
五、严格原材料购销及利用管理,规范流通秩序。为防止非法来源的上述各类原材料混入合法流通渠道,核实后标准化封装、登记在册的上述原材料,只能销售给中成药生产企业、定点医院和含稀有蛇类成分产品的生产企业,并只能用于生产经批准的中成药、产品或在定点医院临床使用。上述企业、定点医院需要购买原材料或利用库存原材料从事相关生产活动或临床使用时,应说明原材料来源、投料生产或使用计划,附具有关材料,按国家规定向林业部门申请行政许可,获批准后方可实施。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上述行政许可事项时,须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下达的各类原材料年度消耗控制量,不得超量许可。
六、统一实行专用标识制度。对含上述各类原材料的成药和产品,须统一加贴“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后方可进入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