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坚决反对非法添加
做“健康﹑营养﹑美味”的好食品
------《食品安全法》中关于添加剂的规定摘录
1. 食品添加剂的定义:指为改善食品的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2. 第三章第十九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3.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 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5. 第四章第四十三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6. 第四章第四十五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
7. 第四章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8. 第四章第四十八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截明的内容负责。
9. 第四章第四十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10.第十章第九十九条: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值得反思的国际笑话:日本人地震没死,海啸没死,核辐射没死,当听说大洋彼岸的中国人疯抢食盐吃,结果全部笑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