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根据新《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法律法规等规定,严格把好医疗器械入库关,保证医疗器械质量。
二、依据: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三、范围:
适用于医疗器械收货管理全过程
四、内容:
1.收货是指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对到货医疗器械,通过票据的查验,对货源和实物进行检查和核对,并将符合要求的医疗器械按照其特性放入相应待验区过程。包括:票据之间核对、票据与实物核对、运输方式和运输条件的检查及放入待验区等。
2.符合收货要求的医疗器械,收货员应当拆除医疗器械的运输防护包装,检查医疗器械外包装是否完好,对出现破损、污染、标识不清等情况的医疗器械,应开箱拣选,确保收货的医疗器械合格。
3.收货员依据随货同行单核对医疗器械实物。对符合要求的产品,交货和收货双方应当对交运情况当场签字确认。随货同行单中医疗器械通用名称、规格或型号、批号或序列号、数量、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注册人或备案人、生产企业等内容与医疗器械实物不符的,不得收货,应当采取拒收或者其他方式有效隔离,并立即报告质量管理部。
4.医疗器械到货时,收货人员应查验随货同行单(票)以及系统中的相关医疗器械采购记录。无随货同行单(票)或与采购订单有关内容不相符的不得收货,由采购员负责与供货单位核实和处理。
5. 随货同行单(票)应当包括:供货单位、生产企业、及生产企业许可证号(备案凭证编号)、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备案凭证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
号、数量、储运条件、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单位医疗器械出库印章。(注随货同行单必须是机打票、手写票一律拒收)
6. 随货同行单可采用电子文件方式留存收货过程的运单、随货同行单据等资料。
7. 收货员检查合格的医疗器械移入相应的待验区域内,并在随货同行单上签字后移交验收员。
8. 对销售退回医疗器械收货主要依据销售退回的相关审批手续、核对销售记录、审核医疗器械退回来源,符合本企业医疗器械的收货流程,不符应拒收。
9.需要冷藏、冷冻管理的医疗器械收货时,应当核实运输方式、到货以及在途温度、启运时间和到货时间并做好记录,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移入符合温控要求的待验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