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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证监会依照《基金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
香港互认基金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决定私募股权管理人公司转让收购,
核算基金买卖/申赎交易的
备付金私募股权管理人公司转让收购,
第二十七条 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就香港互认基金的 9
持续监管建立监管合作机制,切实维护两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国债预发行
236
贷:投收益–差价收入–债券投–国债预发行
于 T+1 日:
借:结算备付金
贷:证券清算款–T+1 清算款
借:银行存款
贷:结算备付金
(2)采用价格招标的续发行国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以 T 日为国债招标日,T 日前特定期间的上交所交易日为
国债预发行交易日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22
贷:投收益–差价收入–债券/产支持证券投
②金交收日
借: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
贷:证券清算款123
(2)债券/产支持证券投到期兑付/分次还本
①债券兑付日
根据兑付金额中的还本部分:
借:证券清算款/银行存款
124
贷:交易性债券/产支持证券投–成本
125
交易性债券/产支持证券投–估值
126
118 按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结转的债券/产支持证券投估值或减值确认,根据实际情况
确定借贷方向
6111 投收益
按照差价收入、股利收入、
股票交易产生的费用进行
明细核算
第十七条 私募证券投基金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以风险管理、产配置为目标,以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机构为交易对手方,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增场外期权合约以及存续合约展期的,除仅开展商品类场外期权交易外,基金净产不低于5000万元;向全部交易对手方缴纳的场外期权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产的25%;
(二)新增收益互换合约以及存续合约展期的,基金净产不低于1000万元;参与挂钩股票、股票指数等权益类收益互换的,向交易对手方缴纳的保证金比例不低于合约名义本金的50%;
(三)参与证券公司等机构发行带敲入和敲出结构的场外期权或者收益凭证(如雪球结构衍生品)的合约名义本金不得超过基金净产的25%,全部投者均为符合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者且单个投者投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穿透认定)的封闭式私募证券投基金除外;
(四)私募证券投基金及其投者均不存在份额分级安排;
(五)不得将场外衍生品交易异化为股票、债券等场内标的的杠杆融工具,不得为基金销售机构向自然人投者销售特定结构的场外衍生品提供通道服务,不得为投者提供规避场外衍生品交易要求的通道服务
144 按回售实际收到的债券本金金额确认

93 数量取中签数量,金额轧差确认私募股权管理人公司转让收购,
私募证券投基金根据本指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要求开展投时,可以按照买入成本与市值孰低法计算投比例私募股权管理人公司转让收购,44
借:证券清算款/银行存款
189
贷: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产支持证券投–应计
利息
利息收入–债券/产支持证券投
190
②金交收日
借: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
贷:利息收入–债券/产支持证券投191
(2)卖出债券/产支持证券投
①交易日
借:证券清算款/银行存款
192
贷: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产支持证券投–面值
193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产支持证券投–利
息调整
194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产支持证券投–减
值准备
195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产支持证券投–应
计利息
196
应付交易费用
197
189 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债券利息金额确认
15
权证投的估值、行权确认、买入卖出、到期作废参照“衍
生工具投业务”章节的相关核算处理私募股权管理人公司转让收购,债券/产支持证券投本金或利息兑付违约和回购违约本
身不足以构成金融产终止确认的条件私募股权管理人公司转让收购,数据根据结算下发的结算明细文件
中交易保证金收取和返还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借贷方向
37
后利息税的处理应考虑税法相关要求
应计利息
核算除已到付息期未领取
的利息以外产支持证券
投应收取的利息私募股权管理人公司转让收购,基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不少于3个月的份额锁定期或者与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对应的短期赎回费用安排,收取的赎回费用应当归属基金财产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国债预发行
236
贷:投收益–差价收入–债券投–国债预发行
于 T+1 日:
借:结算备付金
贷:证券清算款–T+1 清算款
借:银行存款
贷:结算备付金
(2)采用价格招标的续发行国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以 T 日为国债招标日,T 日前特定期间的上交所交易日为
国债预发行交易日中基协发〔2024〕5号
为了加强私募证券投基金自律管理,规范私募证券投基金业务,保护投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证券投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私募证券投基金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后完成备案的私募证券投基金应当符合《运作指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