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区相比全国其他重点地区,对建筑抗震的要求更晚,直到1992年才颁布《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BJ08-9-92,此后上海地区的房屋建筑才有了明确的抗震设计要求,并且由于上海地区的强震重演周期长,一般都在百年或数百年,因此很容易在现实生活中忽视地震灾害的威胁。这就造成了上海地区未进行抗震设防的房屋数量远大于全国重点地区,这些老旧建筑物的整体性较差,抗震能力非常薄弱,抗倒塌能力也非常薄弱。
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多起房屋坍塌事故基本上都发生在地震不设防区或低烈度区。由于早期低烈度区房屋建筑的抗震要求较低,导致这些地区大量既有建筑的整体性能较差,其抗倒塌的能力也相对较弱,在一些自身和外界诱发因素作用下非常容易引起整体倒坍。
因此,加强对低烈度地区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工作,不仅仅是房屋抗震的需要,也是房屋长期安全使用的需要,特别是对上海市这种国际特大型城市建筑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涉及不同年代、按照不同版本规范设计的、不同结构体系的建筑。由于历史的原因,现有建筑存在诸多不规范、不合理之处,在建筑抗震鉴定过程中,经常出现对标准适用范围、参数取值等理解错误、机械套用条文的问题,导致鉴定结果出现较大偏差。
现行我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中对抗震设防类别的规定,将现行建筑物的抗震设防类别,同样可分为标准设防类、重点设防类、特殊设防类和适度设防类。相关标准对单跨框架的要求:(1)框架结构,否则应为单跨框架结构。(2)当房屋端部未布置多跨框架时,房屋端部至第一榀多跨框架的距离不大于表中间距的1/2。
对房屋建筑进行抗震能力检测时,一般的房屋建筑应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的规定,采用相应的逐级鉴定方法,对房屋建筑进行综合抗震能力分析。目前,我国在抗震鉴定的方法主要有两个等级的区分,其中第一级主要包括结构体系、整体性连接以及局部构造等为主,第二级别则是以抗震能力指数为指标来进行具体的判定。从这两个方面上看,如果第一级鉴定没有达到标准,就应该进行第二级鉴定。可见,抗震鉴定工作的重要性尤为突出。
现有建筑是指除古建筑、新建建筑、危险建筑以外,迄今仍在使用的既有建筑,抗震鉴定是指通过检查现有建筑的设计、施工质量和现状,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其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确定该建筑是否需要进行抗震鉴定
(1)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
(2)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
(3)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建筑。
(4)其他有必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
现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分为四类,其抗震措施核查和抗震验算的综合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丙类,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并进行抗震验算。
(2)乙类,6~8度应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9度时应适当提高要求;抗震验算应按不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3)甲类,应经专门研究按不低于乙类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按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4)丁类,7~9度时,应允许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允许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适当降低要求;6度时应允许不作抗震鉴定。
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不同于新建工程的抗震设计,其有着自身的特点,即既有建筑的抗震能力是抗震承载力和结构延性性能的有机结合,而不是各自为政。房屋安全性抗震检测,一般房屋应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023-95,采用相应的逐级鉴定方法,进行综合抗震能力分析。不少石材生产厂家及石材用户纷纷向中国石材工业协会、《石材》杂志社询问有关天然石材的放射性问题。应正确认识和评价石材的发射性,没有必要大惊小怪,不要曲意解释、夸大石材的放射性,以偏概全,危言耸听,误导消费者。那么,天然石材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物质?是否会有放射性物质?能否给人造成伤害呢?我们应如何去科学认识和合理使用它呢?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有关问题作一些阐述。